【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蔡达峰:发挥参政党作用,为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连日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高度关注、持续热议中共二十大,认真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大家纷纷表示,要紧紧围绕中共二十大绘制的宏伟蓝图、确立的奋斗目标和作出的战略部署,切实履行好参政党职能,主动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作出新贡献。即日起,“统战新语”陆续刊发各民主党派中央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学习心声。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了战略部署,为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奋进新征程提供了强大动力,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民主促进会热烈祝贺中共二十大胜利闭幕,坚决拥护大会各项决议,坚决拥护新一届中共中央领导集体。民进要把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二十大精神上来。
要深刻领会新时代伟大成就。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事实再次雄辩地证明,中国共产党不愧为伟大、光荣、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愧为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力量,不愧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流砥柱。
要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为奋进新征程、开展新实践,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和思想指导。我们将全面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为谱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要围绕新时代新征程的目标任务,积极发挥参政党作用。中共二十大庄严地宣告了“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周密部署了未来五年的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民进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立会为公、参政为民,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作为履职尽责的第一要务,致力于推动中共二十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扎实开展各项履职工作,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多做凝心聚力的工作,多为群众办实事,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作出新贡献,更好地担负起中国共产党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的光荣责任,更好地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历者、实践者、维护者、捍卫者的崇高使命。
要按照新时代参政党建设要求,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民进将学习执政党全面从严治党、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和经验,深化政治交接,自觉自主自为地、坚持不懈地、务实有效地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体现时代新面貌,体现多党合作新气象。
在新征程上,民进将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积极响应中共二十大号召,为坚持和完善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创造无愧于伟大时代的新业绩!
(来源:统战新语微信公众号 作者蔡达峰系民进中央主席)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